關港貿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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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ar, 2021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應用實務-海關如何判定進出口貨品查驗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查驗方法? 那些情形不必會同報關人查驗?
法源: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2, 3, 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13


第 2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第 16 條
海關辦理人工查驗,得視貨物進口人、報關業者、起運口岸、生產國別、貨物特性、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規定等因素
決定以簡易查驗、一般查驗或詳細查驗之方式為之,並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指位或查驗件數。
海關辦理儀器查驗得由海關之電腦系統或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決定指櫃查驗。

法源: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50025&flno=3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三、船 (機) 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進出口貨物的查驗,得以人通查驗或是機器查驗方式為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條)
原則上,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
2. 貨櫃(物)經核定儀器查驗。
3. 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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