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出貨品應於何處標示產地? 其標示方式應具何種性質
答:
輸出貨品,應該於貨品本身或內包裝上標示產地,標示方式應具備「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物特性或包裝情形特殊導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時,可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二) 輸出貨品在何種情形下,得標是其他產地,其標示之規定為何?
答:
輸出貨品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的外文標示。前面提到的貨品除了原標示在進口零組件上的原產地將予保留之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是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的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或物本身標示其原產地。(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參照)
- 供給國外買主裝配用的零組件、產地標示在表明最後產品的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 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照前面但書規定標示其產地之貨物,仍應在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