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14,2019
【食品標示法規說明】依據法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
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
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